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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站资讯站:2号站:澳区人大代表容永恩:关于调整涉税滞纳金的建议
时间:2025-03-18 15:12 点击次数:

      编者按:2024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4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网像往年一样,从今天起发表部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希望两会的代表委员积极投稿,也希望广大读者与代表委员一起,共同唱响“两会时间”,定将中国的事情越办越好,再创辉煌!

澳区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税款征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合年利率18.25%。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滞纳金的计算没有上限,只要所涉税款一天没有交纳,滞纳金一天不停止计算,不会因超过本金而不予计算。在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01年至今未经过大的改动,若按现行的滞纳金的计算,过期五年滞纳金计算高达本金的91%,若过期十年滞纳金即高达本金的183%。若遇到经济环境下行,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过高的涉税滞纳金将增加企业压力。建议就涉税滞纳金的计算没有上限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研究,宜适当规定上限,或者在五年后逐步降低利率,以便在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

      二、企业若因缴纳涉税滞纳金产生诉讼时,法院对涉税滞纳金的认定存在两种态度。第一种态度,涉税滞纳金属于税款征收的范畴,征税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执行。第二种态度,涉税滞纳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管辖范畴。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颁布,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两部法律对于滞纳金的最大不同就是行政强制法规定了滞纳金有上限,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滞纳金上限。这两种态度带来的结果是关于涉税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有输有赢。建议恊调统一两部法律对滞纳金的含义,以便对涉税滞纳金的法律判定有法可依,公平公正。


       (2024两会报道组: 张卫东  陈龙狮  魏春香  刘虹 袁晴   田振宇 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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